山西省物价局、山西省财政厅于近日联合发布《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晋价服字[2010]26号),是自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去年年底联合发布《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》(发改价格[2009]2914号)文件后,率先出台的全国第一个地方性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。
与1992年以来实施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相比,山西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有以下几个特点:
一、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,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;
二、计件收费标准分为六档,比原规定多了一个计费额度为10亿元以上的评估服务收费档次。各档次的收费标准比原规定有较大幅度提高;
三、规定了评估的最低收费标准,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;
四、明确了评估收费的计费基数。单项资产评估有账面原值的按账面原值计费,企业价值评估按资产总额加负债总额合计计费;
五、对于涉及无形资产、企业上市、破产清算、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,经双方协商同意,根据评估项目的繁简、时间要求、风险责任等因素,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;
六、明确了计时收费标准并按机构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、注册评估师、助理人员分为四档,体现了服务水平与报酬的匹配性;
七、收费标准为中准价,上下浮动幅度为10%。
山西省这一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实施,将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评估收费低、评估执业人员收入低的“两低”局面。对本地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,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留住资产评估人才,促进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。 |